解析票据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承与商承的分类指南
01分类依据
整体而言,票据的所有业务分类,主要依赖于以下四个要素的巧妙组合,不过这些要素各自也能成为单独的学理分类标准:
1、以“人”为据
票据分类的首要维度是基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也就是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持票人来划分。倘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依据当事人是否重合这一要素,同样能够进行独立的学理分类:要是三个当事人各不相同,此类票据被称为“一般票据”;倘若这三个当事人中有两个是相同的,就将其归为“变式票据”。相较于变式票据,一般票据由于当事人可以各异,因而具备委托第三人付款的功能。仅从收款人/持票人的角度来看,签发票据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的,叫做“不记名票据”(在我国仅支票适用),若有记载则称为“记名票据”。记名票据通过背书实现转让,无记名票据则可以通过交付转让。
2、以“期限”为准
票据分类的第二个维度由票据的付款时间决定,也就是何时能够要求付款人付款。仅以付款期限这一维度进行分类,同样是一种独立的学理分类方式:如果从出票日起,就能够随时请求付款人在见票时付款的票据,我们将其称作“即期票据”;倘若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了特定的日期作为到期日,那这种票据就是“远期票据”。相较于即期票据,远期票据能够产生额外的账期效果。
3、依“金融机构角色”
即判断三个当事人中是否有某一方必须是金融机构(例如必须担任出票人或付款人),或者必须是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比如必须是某个当事人的开户或业务办理机构等)。
4、据“载体形态及接入平台”
伴随票据电子化的推进以及供应链需求的涌现,票据的载体形态及接入平台成为了票据分类的全新维度。具体而言,就是票据是以何种载体呈现,通过何种平台进行签发。
02汇票、本票、支票
1、业务分类
将人、期限、金融机构角色这三者加以组合,便能得出票据的基本业务分类:
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而言之,从人的角度来看,出票人和付款人必须为同一人(如前文所述,属于法定变式票据),从期限角度而言,必须在见票时付款的就是本票(如前文所述,属于法定即期票据)。从金融机构角色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允许银行担任出票人,因此只存在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单来说,从人的角度出发,出票人和付款人并非同一人,从期限角度来看,必须在见票时付款(属于法定即期票据),从金融机构角色角度而言,付款人必须是出票人办理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这就是支票。支票依照功能,又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非常简单,普通支票就是既能够提取现金又能够进行转账。
《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换句话说,如果可以(但并非必须)三个当事人均不相同(即一般票据),而且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到期日才付款(即远期票据),那么这种票据就是汇票。
2、信用功能
从上述讨论,并结合学理分类,我们能够发现,与本票和支票相比,汇票的特点在于:
汇票无论从人的角度、期限的角度,还是金融机构角色的角度,都是自由度最大的票据——这意味着,汇票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票据,多了一项功能——信用功能。
汇票的信用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期限的角度来看,汇票是唯一的远期票据——出票人/付款人能够利用账期;
其次,从人的角度而言,汇票可以是一般票据——当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同(并且付款人也不一定非得是其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时,能够实现委托第三人付款的功能;
最后,从金融机构的角色角度来看,汇票不存在类似于本票必须由银行出票,或者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的限制——能够仅通过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达成银行对出票人的融资功能。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我们一开始先介绍学理分类——学理分类更本质地决定了票据的功能。
03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所以,更深入的分类往往围绕着汇票展开。
汇票又可细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依然是按照人的角度进行划分。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也就是说,从人的角度来看,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的(属于法定变式票据),从期限的角度来看是见票即付的(属于法定即期票据),从金融机构角色的角度来看,出票人必须是银行且付款人也是出票银行自身(或其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就叫做银行汇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出票人不是银行的汇票,就称为商业汇票。
04银承、商承
商业汇票依据承兑人(付款人)的差异又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承”)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承”)。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换句话说,只有在出票人不是银行的情况下,才有银承和商承的概念。银承和商承,均属于远期票据。
05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
就商业汇票而言,从载体的角度能够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商票。
纸质商业汇票是以纸质形式作为实物载体的(实际上所有的传统票据均为纸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纸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通过新一代票据系统(升级之前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 ECDS)签发的以电子报文形态记载的商业汇票,也就是“电票”。
06一般商业汇票与供应链票据
从接入平台的角度来划分,商业汇票主要包含一般商业汇票与供应链票据。
一般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借由银行网银等直连机构予以签发的商业汇票。
而供应链票据则是由出票人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来签发的商业汇票。
在新一代票据系统的大环境下,一般商业汇票和供应链票据在签发时,出票人都能够选择签发由众多票面金额为 0.01 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所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在票据背书时能够选择分包流转,依照需求选取对应金额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背书。
和一般商业汇票相比,供应链票据具备如下特征:
1. 签发渠道更显简便。一般商业汇票的签发依靠企业的银行网银,企业需要在已接入新一代票据系统的银行开户,并且开通网银功能以及电子商票业务;但供应链票据的签发能够直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下达指令,效率更高、更加便捷。
2. 收款账户更为灵活。对于一般商业汇票,票据当事人通常仅仅能够绑定开户行的账户作为票据业务账户,然而对于供应链票据,票据当事人能够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绑定多个开户银行的账户,并且在主动提示付款的情形下,能够选择结算账户来完成付款。
3. 供应链贸易背景更为明晰。供应链票据往往是由核心企业签发并在其供应链链条当中流转,将整个供应链视为一个整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相对较高。此外,供应链票据平台也应当在签发环节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材料展开审查。
4. 融资便利性更强。持票人通过与供应链票据平台合作的资金方能够选择多种多样的票据融资方式,同时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降低票据融资的成本并且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更好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07总结
依据上述的讨论,我们能够借助下图来归纳所有的票据分类:
08区分的实践意义
前面我们已经探讨了部分分类给票据功能带来的影响,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梳理一下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关键的不同分类所产生的一些业务意义:
1. 业务分类
除了商业汇票之外,其他类型的票据,在银行的业务性质大多属于资金业务——其原因在于,这几类业务原则上都要求申请人/出票人全额预先存入票据资金。使用时也是直接使用,不存在贴息。
· 本票业务
本票既然被称作“本票”,意思就是付款的正是出票人自身。我国仅认可银行本票,所以这个“本人”就是银行——所以申请人不在票据关系之内,银行为其办理的自然是纯粹的支付业务。
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能够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换句话说,如果银行收到本票持票人的提示付款,需要立即进行入账,所以存在垫付自身的资金(而非收妥入账),然后再通过银行间清算系统收回相应款项,因此存在收取利息的问题。
本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本票更像是一张古代的“银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则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本票的使用分为个人和单位。申请人和收款人如果均为个人,可以申请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允许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只能办理转账。
· 支票业务
支票既然名叫“支票”,那么其核心功能便是支付。其支付又分为现金与转账两种模式。开户人能够用现金支票自行提取现金,也能够向第三人支付现金。向第三人支付现金的,通常是由付款单位的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给收款人并由其在支票的存根联进行签收。随后,收款人在需要提现时,持支票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进行验证并提款。
转账支票则分为借记支票和贷记支票两种模式。借记支票指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给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收,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贷记支票指由出票人交给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由付款人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称为贷记支票。简单来讲,借记支票是收款人开户银行主动找出票人银行办结算,而贷记支票则相反。因此,两种方式的结算流程稍有不同,不再赘述。
· 银行汇票业务
汇票既然名叫“汇票”,那么其核心功能在于“汇兑”。虽然银行汇票属于汇票,但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所以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不在这个实体性的票据法律关系之中了——既不是出票人,也不是承兑人/付款人,所以申请人和出票银行之间只是存在一个委托汇款关系。
所谓委托汇款关系,就是申请人自己把钱存入出票银行,向出票银行缴纳一笔汇费,然后银行帮助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并自行或指示代理付款人付款,申请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付款(有点类似信用证模式)。——所以,银行汇票不存在所谓“保证金”或者“授信”的概念,可以理解为简单的转账支付。
2. 授信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企业或个人)自行签发并由银行保证承兑且无条件付款的商业汇票,从逻辑上讲属于银行的一种授信业务,会占用出票人的授信额度,并且银行会根据出票企业的资质要求出票企业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一般为 10%-50%不等,不过特殊情况下也有低甚至无风险敞口的)。
3. 服务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企业或个人)签发、承兑人(企业或个人)承兑并付款的商业汇票,银行在其中仅仅承担委托付款的票据服务职能,所以通常不会要求出票人缴存保证金——大不了承兑账户没钱就代为拒付。这与当前的供应链票据的直连接入机构有些相似。
4. 承兑制度适用
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变式票据(即对己票据,如果和持票人同为一人则称指己票据)情况下,汇票不需要进行提示承兑——因为自己出票,就不能又说不付了。
本票不存在承兑制度。因为本票是出票人自身实施的票据行为,进而承诺自己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也无需进行承兑。
再比如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同一银行,就不需要承兑。而商业汇票既能够是“变式票据”(比如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同时也是承兑人等),也能够是“一般票据”(比如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母公司作为承兑人等)。
5. 法定期限区别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
付款期限指的是付款提示的期间而非到期日,因为上述票据都是即期票据。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6. 赋能供应链金融
对于供应链中可能存在多级供应商的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能够增强供应商收票后的支付灵活性,进一步发挥了商业汇票在供应链的支付、结算以及融资当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供应链票据平台作为供应链票据的主导平台,其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能够有效防范民间贴现等违规行为的出现。